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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养殖疾病诊治与用药常见问题

      时间:2012-07-05 09:24作者:生物饲料

     

    一、误诊与漏诊

    1.经验主义普遍

        经验是养殖实际中很好的方法,但应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对于疾病诊断更应科学认真对待。在疾病不明的情况下仅根据经验乱用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很多,特别是用杀虫剂。即使是疾病预防,也应该有针对性的用药。

    2.错误的诊断

        错误的诊断是指缺乏相应的疾病诊断知识和诊断方法,造成鱼病诊断错误。如草鱼细菌性肠炎病肠内壁粘液,而病毒性肠炎病肠内无粘液,需要解剖来判断,而且两种疾病治疗方法不同。河蟹脱壳不遂症常被误诊为颤抖病,南美白对虾细菌性疾病当成病毒性疾病治疗等等情况时有发生。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如无充分工作经验,诊断应慎重。
    3、次要疾病掩盖主要疾病

        水产养殖动物往往多病齐发,而大部分养殖者只注意到易为观察的疾病,忽略其他疾病,使得鱼类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如鱼类败血症时常伴随肠炎病发生,发现死鱼为红肛门,若按肠炎病治疗,则败血症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河蟹纤毛虫病、黑鳃病、肠炎病和腹水病一般相继发生,只有纤毛虫病明显可见,若只治疗纤毛虫病,会使其他病情恶化,久治不愈。因此,诊断疾病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综合判断,切勿想当然。


     
    二、诊治不及时

    1.根据以往经验,认为未到发病时候

        一般来说,特定区域养殖,其疾病存在呈周期性发生的规律,但由于天气变化、人为管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发病的周期性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只有经常认真观察综合判断,才不致于因为经验而失误。
    2、看表面现象,检查不到位

        鱼、蟹养殖者往往以是否有死亡作为判断发病的依据(养虾者很少有此看法)。注重群体活动情况,忽略个体表现是否异常。以摄食量变化来判断是否发病,当发现摄食量明显减少时再行诊治,此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
    水生动物的病原菌主要存在于水体(或底质)中,多为条件致病菌,发病的初期,少数体质较差的先感染发病,当发生死亡时,病原菌繁殖的数量足以使其它个体感染发病,必须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治疗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因此,应在巡塘时认真观察,只要发现有一条鱼或一只蟹异常或活动不正常,就应立即对全池做全面诊断检查。

    3. 认为临近捕捞上市,有点小病没关系

        成品养殖基本完成,往往会发现有各种各样的疾病,有轻有重。鱼类的肠炎、河蟹黑鳃、虾类溃疡等轻度疾病不影响食用,对商品影响也不大,可不用药治疗。但是鱼类的败血症、赤皮病、烂鳃病、河蟹腹水病等虽轻度疾病,就必须治疗,否则将造成重大损失。尤其在八、九月份,这类情况较多,如在秋冬季气温大幅波动时,染上腹水病的河蟹,死亡率增加很快,且大多沉入底部而不易被察觉,最终将导致产量很低,存活的部分鱼类价值也会下降。病鱼不仅在起捕与运输过程中容易死亡,而且难以销售。
    4. 认为用药预防,就不会发病

        疾病的预防应做到及时、有效和全面。用药物预防讲究对症,有效杀灭病原体才能达到预防的效果。细菌性、寄生虫类等疾病的预防需要用不同的药。另外,在用药预防的同时还须做好非药物预防工作,如水质控制和合理投饲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集约化养殖的疾病防治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即在养殖过程中的每一个操作环节均应把疾病防治的因素考虑进去。否则,疾病将难以有效控制。


    5.认为是老问题,置之不理

        这里所指的老问题是难治的疾病,如鱼类肝胆综合症、银鲫孢子虫病,河蟹腹水病,虾类的红体病等。实际上,这类疾病只要及时治疗,治愈并不难,等到内脏器官失去功能时再治疗就太难了。一般池塘中发病较重的只是部分个体,如果放弃治疗,病情较轻的个体,也将被感染而致死。此外,发病死亡的个体体内将向水体放出大量的病原菌,感染其他鱼体的可有性相当大。在用药治疗过程还应将死亡个体捞除,再进行水体消毒,可以减轻进一步感染发病几率。有些疾病治愈周期长,属于调理性治疗,不能置之不理。
    积极治疗,可以减少损失。用药成本并不算高,用药后效果表现得不明显,看不出来,但实际上避免了非常大的风险。



    三、选用药物不当

    1仅凭经验选用渔药

        2007年是国家标准渔药(简称国标渔药)全面上市的第一年,养殖生产者使用第一轮杀虫剂和内服抗菌剂后,感觉效果不理想,因此对国标渔药功效产生怀疑,在用药时只大概看一下功能主治,对用量和使用注意事项置之不理。这主要是因为养殖生产者对国标渔药认识不够,以传统方法使用和评价。实际上,国家制定国标渔药时,根据药代动力学原理采用了以适当剂量延长疗程的手段,一个疗程约5~7天,而养殖生产者则希望所谓“药到病除”(传统默认疗程为3天),偏信使用高剂量疗效快。
    2. .缺乏正确用药的知识

        这是造成滥用渔药的主要原因,养殖生产者缺乏病理、药理方面的知识,盲目用药的情况较普遍。主要表现在用药配伍不合理、忽视理化因子(水质、水温等)的影响等。配合不合理是指两种渔药因有拮抗作用而不能同时使用,或其中一种渔药对于治疗该病无意义,甚至有负面效应。用药知识缺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诊治特种水产品疾病时,用药易错,如鳜鱼对敌百虫、氯化铜等较敏感,0.2g/m3的敌百虫及0.7g/m3(pH小于或等于7)的氯化铜均能造成鳜鱼中毒。二是盲目使用中药较普遍,中药散剂一般有多种草药按处方制成,配伍禁忌很多。如黄连不宜与碘制剂、碱性药物、重金属盐、维生素B6等同时使用;大黄不宜与含重金属离子的药物、生物碱等同时使用;五倍子不宜与任何化学药物同时使用;槟榔不可与有机磷杀虫剂合用等。使用抗菌剂、杀虫剂应适当交替,否则易产生耐药因子,影响治疗效果。

    3.用价格便宜的渔药、倾向于选用原料药

        出于经济角度选用价廉的渔药本无可夲厚非,但在治疗疾病时,只应作为次要因素考虑,不应以价格决定选用何种药物。原料药成本虽比较低,但其药物含量经常比国标渔药高很多倍,且没有确切用量规定,实际用量经常比国标渔药高出10倍以上,甚至达几十倍。《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原料药直接用于养殖动物。原料药的使用会导致养殖动物耐药性、抗药性增加,不利于再用药。

    四、用量与用法不适当

    1.根据饲料用量确定药量

        在国标渔药说明书中,为了便于养殖用药而增加了按饲料用量确定用药量的内容,但其中都有投饲率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当养殖动物发病以后,其摄食量会大为减少,因此在确定用药量时,也必须考虑到饲料的实际用量,尤其是病情较为严重时,更应重视这个问题。
    内服用药量应按水生动物体重来计算,但需扣除已停止摄食的群体重量,同时还应注意通过灵活的投饲方法控制健康个体与病重个体之间摄入药饵的量。

    2.随意增加或减少用药量‘

        由于许多养殖者使用渔药制剂产品时,认为药物浓度太低,往往并不按说明书用量使用,加大用量,有的甚至加到几倍的量。这样不仅造成用药的负面效应,而且加强致病菌的耐药性,使以后的用药成本加大。有的人则相反,认为按说明书规定的用量太多了,便降低剂量或减少内服天数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其后果必然是损失更大。
    3.拌饲不当

        拌饲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拌饲不均匀,如每吨饲料用10%诺氟沙星粉量500克,将500克的药直接倒入1吨饲料中进行拌和,或者先湿润饲料再拌药,都很难搅均匀;二是不管该药是否溶于水,都用水稀释后拌饲,如常用的氟苯尼考粉是不溶于水的,为了使用的方便,用水稀释后再洒在饲料上,这样的药饵入水后会很快从水层中散失。
    拌饲不当的后果非但不能有效治疗疾病,而且会使部分个体摄入过量的药物,降低了药物的疗效。

    4.不规则池塘水体计算误差大或施药不均匀’

        对不规则池塘要认真测量计算,不能想当然的估计,不能将全池均匀泼洒有效水体积浓度理解为平面性的均匀,对于面积大、水深变化大、混合能力差水体要尤其注意,如养蟹池塘多数形状不规则且水深变化很大,面积往往在百亩以上,将药稀释后泼洒,无法控制单位面积的施药量,会使局部浓度过高或过低。大水体用药时应先将整个水面分成若干个近似等同单元,分别顺序施用。同时应尽量使用机器喷洒法,不仅喷洒得比较均匀,还可以缩短喷洒时间。

    5.为了方便,改内服治疗为全池泼洒

        有些养殖生产者因拌饲内服比较麻烦,而改用全池泼洒法。全池泼洒对病情可能有一定控制作用,但有些疾病如肠炎病、肝胆病等,只有内服才能治愈,应进行内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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